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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给财务挖的“坑”,小心当背锅侠!

更新:2024-05-04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123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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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公司法》来了,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五年内实缴,实际上涉及到财务负责人的条款也比较多,我今天正好有功夫把感觉比较重要的内容整理一下。



各位财务负责人注意了,新《公司法》实施后,您的责任又被加重了,这些情形可能要面临赔偿责任,就问怕不怕。


1

明确财务负责人是高管!


新公司法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这一条,财务负责人是“新公司法”下的管理人员。


2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要赔!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条,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需要与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会计法”规定,财务负责人是法定的财务监督人,因此股东抽逃出资,财务负责人必定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履行了,财务的基本职能。

各位财务同胞们,老板要抽逃注册资本的话,请在企业被债务人找上门以前务必“提桶跑路”。


3

财务负责人的工资必须透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根据这条,财务负责人的工资是必须向股东透明的。(不过财务工资一般也不高,没啥影响)


4

违法分配利润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要赔!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否则,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很简单了,企业如果违规分配利润了,比如恒大那种一边亏钱还一边分配利润的行为,财务负责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5

违反财务资助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要赔!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结合“会计法”财务的监督职能,财务人员又是一口大黑锅来了。比如:企业帮助A公司担保贷款1亿,然后A公司反手低价购入企业股份,搞关联和扩大股权占比,事发之后,公司的中小股东受到损失,财务负责人就“凉凉了”。



6

国有独资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兼职代理记账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这条就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能在外面随便兼职了。



7

财务要珍惜自己的羽毛,不当背锅侠!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两条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能都有财务吧,毕竟账都是我们财务做的。承担卖白粉的风险,赚卖白菜的钱,财务朋友们我们一起加油,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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