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倍罚款!多名自然人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处罚

更新:2024-05-18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123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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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多个处罚决定书显示,多名自然人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被税务局处罚。


1、梅某某:从夷陵区财政部门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夷陵区政府按照产业扶持相关政策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别由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分6笔,向你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奖励款共计3083904.46元,支付方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上述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结果: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政府奖励款及劳务报酬所得,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653224.89元、增值税80.21元、城市建设维护税4.59元,共计653309.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653309.69元的行为,处二倍罚款,计1306619.38元。(二)你取得劳务报酬款,在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时采取少报收入的手段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271.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采取少报收入导致少缴税款271.85元的行为,处一倍罚款,计271.85元。


2、陈某: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夷陵区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夷陵区政府按照《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进湖北裕东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裕华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裕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日升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政策承诺》,将代扣代缴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别由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分6笔,向你个人支付个税奖励款共计3083904.46元,支付方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上述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结果: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641523.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641523.09元的行为,处二倍罚款,计1283046.18元。


3、余某某: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夷陵区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夷陵区政府按照《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进湖北裕东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裕华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裕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日升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政策承诺》,将代扣代缴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别由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分6笔,向你个人支付个税奖励款共计3083904.46元,支付方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上述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结果: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616780.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616780.89元的行为,处二倍罚款,计1233561.78元。


4、姚某:从夷陵区财政部门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夷陵区政府按照《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进湖北裕东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裕华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裕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日升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政策承诺》,将代扣代缴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别由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分6笔,向你个人支付个税奖励款共计3083904.46元,支付方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结果: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政府奖励款及利息收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90599.47元、增值税1188.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58元,合计691829.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691829.17元的行为,处两倍的罚款,计1383658.34元。(二)你购买住房少申报房屋套数导致少缴契税37697.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少申报房屋套数少缴契税37697.98元的行为,处一倍罚款,计37697.98元。


5、俞某某: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夷陵区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夷陵区政府按照《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进湖北裕东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裕华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裕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日升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政策承诺》,将代扣代缴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别由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分6笔,向你个人支付个税奖励款共计4111805.96元,支付方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上述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结果: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及劳务报酬所得,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827517.79元、增值税198.02元、城市建设维护税6.93元,合计827722.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827722.74元的行为,处二倍罚款,计1655445.48元。(二)你取得劳务报酬款,在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时少报收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274.4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少报收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274.46元的行为,处一倍罚款,计274.46元。


6、李知洪:从夷陵区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夷陵区政府按照《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进湖北裕东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裕华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裕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日升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政策承诺》,将代扣代缴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别由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分6笔,向你个人支付个税奖励款共计3083904.46元,支付方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上述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结果: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621846.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621846.09元的行为,处二倍罚款,计1243692.18元。


7、董某某: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夷陵区政府按照《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进湖北裕东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裕华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裕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日升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政策承诺》,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别由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分6笔,向你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奖励款共计3083904.46元,支付方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上述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结果: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16780.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616780.89元的行为,处二倍罚款,计1233561.78元。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上述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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