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产假、年休假等,2024年执行新规

2024-11-29 08:30 112.10.243.123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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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产假新规定


一、吉林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又有新标准
1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
1. 实施生育奖励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照护假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20天。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的,其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累计15天照护假。除生育津贴承担部分待遇保障外,其他假期待遇保障均由用工单位承担。
2. 切实维护女职工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对符合条件的生育再就业女性,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开展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权行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畅通就业性别歧视、孕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律师团作用,对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二、山西长治产假延长、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
山西省长治市人口和生育政策保障领导组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
1. 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育儿假,并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二孩家庭,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三孩家庭,享受一次性补贴5000元。
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对不落实相关优待规定的单位和企业,由市级人社部门按照规定责令整改或处罚。
2.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支付标准,无合并症或并发症政策范围内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保限额支付,自然分娩1500元,剖宫产3000元,住院分娩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增加3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孕产妇发生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实行按人头定额付费,无合并症或并发症住院分娩的实行按病种付费,伴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按项目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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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规定汇总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相关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往往会延长一定期限。有些地方的婚假达到30天(甘肃和山西)。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是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是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山东为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十二、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十三、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十四、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十五、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十六、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七、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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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
比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十天。《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儿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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