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一般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假期或课余时间在企业参加工作,同时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用人单位一般不能与之签订劳务合同,只能签订学习合同。所以,实习生工资的财税处理也与正常职工是一样。
按照《职工薪酬》准则应用指南,对职工的界定,实习生属于企业“职工”。按照准则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因此,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提、发放实习生工资。
0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按照国税总局2012年15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务报酬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实习生工作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同时可以作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03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04 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
参照《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实习生没有完全脱离学校,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单位职工,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