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二)政策内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递减政策(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二) 政策内容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三)政策执行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一)政政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二)政策内容1.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3.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三)政策执行期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二)政策内容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2.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4.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政策执行期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第二、三条(二)政策内容1.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2.“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三)政策执行期营改增试点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