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guojiaji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guojiaji、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guojiaji、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
对guojiaji、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以及鉴证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