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我们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国外,报关单非常多,每到年底核对本年有哪些出口报关单还未申报退税工作量比较大,通常情况下都是根据企业申报退税的台账与电子口岸的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比较,有没有更简便的方法呢?
小编:企业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使用查询及下载未申报报关单的功能,依据系统自动比对的数据,核对未申报的报关单。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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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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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报关单信息查询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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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退税申报状态【未申报】,出口日期范围,即可查询出未申报退税的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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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导出】,确认下载已筛选数据点击【确认】,可以生成对应的报关单数据
热点问答
A
出口的报关单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中关于申报程序和期限的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申报。
B
如果4月申报期以后查询到以前年度出口的报关单还未申报退税,是否还能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二)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C
如果查询到的未申报报关单中有无法收汇的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