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西湖区楼宇经济发展质效,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1、楼宇运营主体(楼宇运营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运营楼宇项目(商务商业楼宇、科研楼宇、城市综合体、工业楼宇)的商务办公总面积(工业楼宇的办公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
2、企业: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健全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
1、鼓励楼宇规模发展。对已投入使用三年及以上的楼宇,入驻率达到70%及以上,入驻企业属地率达到80%及以上(西溪、翠苑、古荡三个街道范围内楼宇属地率达到70%及以上),楼宇坪效达到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A、B、C、D、E、F类楼宇给予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楼宇增量发展。对已投入使用两年及以上的楼宇,入驻企业属地率达到80%及以上(西溪、翠苑、古荡三个街道范围内楼宇属地率达到70%及以上),楼宇坪效达到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根据楼宇内企业年度总经济贡献(不含房地产项目公司和股权投资等一次性因素)的增量部分给予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楼宇提升绩效。对投入使用10年及以上的楼宇,前三年楼宇平均坪效低于1000元/平方米的,将楼宇坪效提升至20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予以分档奖励:办公面积5000平方米(含)至10000平方米(不含)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办公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培育特色楼宇。对聚力培育数字经济、空天信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中介服务业等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导向的楼宇,楼宇内企业年度总经济贡献(不含房地产项目公司和股权投资等一次性因素)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入驻企业属地率达到80%及以上(西溪、翠苑、古荡三个街道范围内楼宇属地率达到70%及以上),特色产业年度经济贡献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根据特色产业企业的经济贡献占比、营收占比等指标进行评选,每年评选出10个左右的特色楼宇,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提升楼宇品牌。楼宇内企业年度总经济贡献(不含房地产项目公司和股权投资等一次性因素)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获得美国LEED绿色建筑认证、WELL建筑认证、中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星级认证等认证,按认证资格证书级别给予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企业租赁楼宇。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带动性强且对区经济贡献较大的企业新增租用区内楼宇,A、B类企业按0.8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贴;C类企业按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贴。上述经认定的单个企业补贴面积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7、鼓励西商回归。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带动性强,对区经济贡献较大,在区外办公经济贡献在我区的A、B、C类企业回归以及在我区楼宇办公的A、B、C类企业迁入我区的,按1.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贴。上述经认定的单个企业补贴面积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8、鼓励企业购买楼宇。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经济贡献较大,且对区经济贡献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B、C类企业购置区内一手商务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购置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购置金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购置发票金额给予高10%的补助(补助金额经申报认定后为准),高不超过500万元。
9、优先保障楼宇企业子女入学。对入驻我区楼宇的优质企业中,符合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B、C、D、E类)子女;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本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高层管理人员(副总及以上)、技术团队核心专家且对企业有较大贡献或产值贡献的核心骨干子女;“西湖英才”(C类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外籍人员子女入学;经济贡献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园区入驻企业员工子女入学。在符合西湖区基本就读条件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解决入学问题。
三、附则
1、享受本意见的申报主体,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区财政补助后,又获得市级(含)以上同类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含)以上补助资金纳入本实施意见补助总额。
2、享受政策的申报主体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如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不予享受本政策。如发现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提供申报材料等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已享受的补助全额退还。
3、申报主体原则上只允许申报一个奖项,不得重复申报。第6、7、8三条政策补助对象,不含已享受过西湖区内产业用地政策的企业。
4、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对区净经济贡献为限,具体以审核为准。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5、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向属地(镇街、平台)提出申请,经属地(镇街、平台)初审、西湖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复审后,会同西湖区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具体享受政策的申报主体以发文为准。
6、特色楼宇的具体评定组织各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7、鼓励各属地(各镇街、平台)根据辖区楼宇经济工作情况自行制定配套楼宇经济奖励政策,并报送至西湖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8、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试行一年。原《西湖区楼宇经济政策扶持实施意见》(西企服发〔2020〕14号)文件废止。本意见由西湖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9、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