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行业提供的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范畴,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有两种增值税计算方法可供选择:一是选择差额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 6%) x6%-进项税额。选择差额征税方法,相应扣除项取得的专票不能抵扣,并且扣除项部分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选择全额为增值税计税依据。选择全额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据都可以抵扣。由于这种方法,扣除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比较难,一般旅游业者都不采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应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旅游业提供的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应纳税额=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3%)x 3%。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两条优惠政策,一是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差额征税)的,应税销售额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超标准。二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减按1%征收增值税。
注意: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差额扣除的合法凭据为原始发票。但对交通费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交通费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