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的不少见,而作为公司股东的夫妻离婚,就还存在如何处理股份的问题。由此带来的纠纷也较为复杂,例如有的想要钱不要股份,有的想要股份不要钱,等等。
股东持有有限公司股权,该股权的出资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也就是说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但如果夫妻离婚,这部分股权应如何分呢?
非股东的配偶一方不要股份,想要折价拿钱可以吗?再进一步说,非股东的配偶一方如果想成为公司股东,可以吗?
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所以想要钱还好,如果想要股份,还得按公司法规定,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具体视情况如下:
一、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可以折价,确定股权归登记股东一方所有,并对非股东一方金钱补偿。
二、离婚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非股东配偶一方想成为公司股东。这还不是双方决定就行了,还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且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下,就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如果双方不能就股权达成一致,应对非股东配偶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不能成为股东。如果坚持要求分割股权成为股东,不同意折价补偿,不会得到支持。
四、如果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股东一方不同意分割,又不愿意以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但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认定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
2006年9月18日,刘X、王X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赡养费支付、孩子的教育、生活照顾、财产分割等均作了约定,但对持有的卓辉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未进行处理。卓辉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在刘X、王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王XX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刘X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取得该公司股份,不同意折价补偿。
Zui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X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二审判决对刘X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