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观看热播剧《县委大院》,不难发现其中其实有不少广告植入片段。比如,乔胜利的妻子来给他送药,一脸冷色地转身就走。为了在众人面前留点面子,乔胜利看着妻子的背影,忍不住抱怨没给他拿瓶水。这时,旁边的送水小工立即递上某品牌矿泉水;在县委领导们的早餐桌子上,经常会看到某些品牌的酸奶或者牛奶……这其实是大家非常熟悉的“软广”,即植入广告,把产品融入到电视剧中,在剧情中增设相关剧情,并给予其商标特写,甚至借主角之口夸奖产品性能等。通过植入广告,企业得以扩大自身品牌影响力。
那么,企业的广告植入支出,是属于赞助支出,还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呢?之所以要进行支出项目的判定,是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处理方式。对于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相应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企业在影视剧中植入广告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而企业对于电视剧的广告赞助,是为了宣传企业产品所发生的支出,具有广告性质,应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此,企业可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类型不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比例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除规定类型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建议投放广告的企业,及时取得相应发票,合规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在与剧方签订合同时,建议在其中明确约定所植入广告的具体内容,并留存好广告播放的相关证据,如产品出现的视频截图等,以证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