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SDS/MSDS:
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不满足以上条件,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提供,或者同行业对物质分类标签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且为固定电话号码,号码应印在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出口订舱,进口清关,国外客户,销售平台,工厂内部安全仓储,化学品安全登记等都会要求提供MSDS,只要你们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