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以进行研发加计扣除的内容:
根据财税〔2015〕119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除上述所列内容外,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也无关,即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产生研发支出即可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区别
税法上没有关于这个部分的描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解释如下: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研发费用结束时点
1、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2、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
这部分内容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说明,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1)、企业宣告研发失败的时点,就是研发费用终止确认的时点。失败需要文字版说明报告,并经企业内部管理者签字确认,财务部留存说明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查。
(2)、研发后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时点,就是研发费用终止确认的时点。对外销售以签订销售合同,取得客户汇款,或为客户开具发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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