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定义
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为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
视同销售的前提: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务上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计税。
为什么需要视同销售?为什么要不是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却要视同销售行为呢?
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保持链条完整,防止重复征税。
增值税是在流转过程中对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流转过程中,下一环节交税要减去上一环节交的税(仅就增值税部分纳税),增值税就是这样一环一环的传递下去,直到传到消费者,所有增值税由消费者买单。
这个一环扣一环的情况就好像一条链条,链条不断,增值税就不会重复征税,链条如果不完整,增值税就可能重复。
视同销售就是保持这个链条的完整,消费者不让这个链条断开,从而避免重复征税。
企业视同销售的情形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具体一点来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