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为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力度,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同时调动债务企业还款的积极性,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的规定,债务人确无能力全额清偿不良授信本息,适当减免利息能实现不良资产回收的情况下,以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承诺为前提,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表外应收催收利息的清收处置方式。
、适用条件
(一)减免的对象于表外应收催收利息或已核销贷款的利息。
(二)减免息的适用范围为对公信贷资产(贷款)。(三)借款人信用等级为 BBB级(含)以下,未评级借款人视为 BBB级以下。(四)贷款为根据风险分类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已核销贷款或本金原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无本有息贷款。
(五)减免息应首先坚持“先还后免”,要求在还款人全部归还所承诺归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才能同意适用减免息政策。
(六) 同一户借款人只能使用一次减免息政策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一) 有利方面
1、有利于调动企业还款的积极性。
2、有利于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3、有利于我行尽快实现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准备金的回拨
(二)不利方面
1、减少我行利息收入。
2、企业经营情况随时发生变化,期间其他债权人采取诉讼追索时,会造成我行被动。
五、风险控制(一)采用减免息的清收方式是基于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资产,防止债务人利用减免息协议故意拖延还款、借机逃废债务。
(二)坚持“先还后免”原则,只有在还款人确实无法实现“先还后免”时,才可以酌情考虑根据还款计划分步骤按比例减免《协议规定的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免息比例)。之前已归还的贷款不得减免利息。
(三)原则上减免息的还款人应以现金方式归还本金或欠息。虽然财政部财金[2004 4号文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以实物抵偿,抵偿金额应以评估价值扣除各项成本后的金额为准”,但抵债之后再行处置可能会形成损失,因此,以物抵债方式偿还贷款不应给予减免息。(四)与债务人签订减免息协议,并约定当还款人违反协议未按期归还所承诺的贷款本息时,我行有权取消所有利息(包括已减免利息部分和承诺减免利息部分)的减免,并从减免息方案实施前的时点起恢复计息。
(五)为了避免因减免利息而导致原担保失效,在减免息协议生效前,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及时办理延续担保法律效力的各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