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受理条件(满足其一):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申请资料
1、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4、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5、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代办人到政务服务中心柜台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柜台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薄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