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shipper和产地证发货人不一致可以清关
导读:
一、提单shipper和产地证发货人不一致可以清关
二、提单shipper和产地证发货人不一致清关的注意事项
一、提单shipper和产地证发货人不一致可以清关的理论基础
根据ISBP 681 182条跟185条的规定,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
182、原产地证明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
185、原产地证明可发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一人为发货人/出口方。
注意:东盟国家里面有三个国家提单shipper和产地证发货人不一致,不可以使用,分别有泰国、印尼、越南。要求shipper为大陆企业签发的东盟原产地证FORME抬头要跟提单等清关资料的抬头保持一致。如shipper为香港等离岸公司的抬头,则要做成第三方单据。
二、提单shipper和产地证发货人不一致清关的注意事项
1.提单shipper不是报关人没关系,提单,原产地证作为目的港清关的单据,可以和报关单据不一样。
2.产地证目的港和提单不一致是不可以的,运输路线与提单等清关单据保持一致。
3.提单shipper是第三方,做原产地证可以做成双抬头的形式,用VIA或者O/B连接shipper第三方公司。
4.原产地证可以O/B双抬头,提单shipper也可以ob。
5.提单consignee与产地证是否必须与提单一致,关税优惠原产地证FTA,抬头要与提单保持一致。如果是一般原产地证CO,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做成“指示抬头”、“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一方作为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