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报告条件(一)
一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不包括港澳台),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不是个人)。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高企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企时,使用一次。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另一方权属人需要出具放弃该知识产权申请高企的证明或声明)。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三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1、电子信息;2、生物与新医药;3、航空航天;4、新材料;5、高技术服务;6、新能源与节能;7、资源与环境;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注意: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对应到八大领域中的后一级目录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①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②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相关报酬发放依据、人员花名册等)。
统计方法: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