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明确!“四流不一致”≠税务违规?

2024-11-24 07:07 117.147.107.179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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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现在很多公司都有这样的经历,从个人那里采购货物或者与个人合作,个人不愿意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到公司,为了促成这个业务,个人主动或者公司让这个个人去别的公司那里开具发票过来给到公司,公司财务视这个业务为合规操作,见票同意付款。


*近小编总是接到咨询,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话怎么解决,是否可以签订一个三方代收代付的协议就可以解决了?那么三方代付协议是否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三方代付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01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吗?

那么问题来了,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吗?对此,税局也是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税局明确答复:

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


税局答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我们通过税务总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情况就会造成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

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时候,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


02四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其实涉及到的知识点是三流一致及四流一致,那么我们现在所说的三流、甚至四流一致,具体都包含了哪些呢?在这里给大家简单地说一下。

所谓“三流一致”,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达到三流一致。

“四流一致”主要是在“三流一致”的基础上再多加了一个合同流!就是双方签署的合同也跟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发票对应得上。

四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1.增值税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四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1)三流、四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

(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例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3.可能面临刑法责任

“四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发票”,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四流不一致”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发票”,但还是奉劝老板和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四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03“四流一致”和“虚开发票”有什么关系?

很多人之问四流不一致是否有涉税风险,其中一个原因是认为如果四流不一致,会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发票。

那“四流一致”和“虚开发票”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呢,如果四流不一致,是不是就是虚假业务虚开发票?

举个例子:

小顾的公司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共200万元,合同均为小顾的公司签订,销售方A公司把发票开给小顾的公司。

这里面的资金流不一致,涉及的200万元增值税小顾公司能否允许抵扣?A公司属不属于虚开发票?

这里总公司就是一个代垫款项的角色,取得的200万元专票依然能抵扣。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是可以抵扣的,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比如委托代垫协议,授权书等。

这些情况允许四流不一致!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情形一: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情形二:部分地区省内汇总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增值税发票是总机构统一开具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具,不同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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