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监事或者监事 会的职责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符合以上“监事或者监事会构成”中所述的要求外,根据《公司法》的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