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不需要名称字号的此步可省略);
2、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非许可项目的此步可省略);3、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二、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提交资料
1、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身份复印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2、申请人委托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人证明》和人的身份证明(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交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不使用名称的不用提交);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面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供查看);
5、申请人一寸半身近期像片—张(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6、申请人委托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人证明》和人的身份证明(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7、计生部门证明(部份地区需要提交);
8、经营场所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或产权单位盖章的所有权证复印件;
(2)所使用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签字或所有单位盖章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3)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所有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属集体士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属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提交上述以上证明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