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协定制定的。制定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为了确保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建立统一的技术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强制使用和实施,并确保技术设备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自由流通。如果在技术手段方面采用了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则该技术手段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对其适用的要求。
不在TR CU 020/2011电磁兼容性涵盖范围内的产品清单
电线、软线、电缆和电缆组件。
仅包含电阻负载而没有自动切换装置的技术设备,例如,没有恒温器或风扇的家用电加热器。
没有有源电子电路的电池和蓄电池以及由它们供电的照明设备。
没有放大功能的耳机和扬声器。
在电路发生短路或异常情况时,由于操作而产生短持续时间(远小于1s)的瞬态电磁干扰的保护设备,它不包含具有激活功能的熔断器(紧急关闭装置),电子零件。
可能的电磁干扰源仅由局部绝缘缺陷(例如高压电感器、高压变压器)引起的高压设备,前提是指定的设备不包含有源电子部件。
电容器,例如功率因数校正电容器。
感应电动机
石英表(无附加功能,如无线电接收)。
白炽灯
不带有源电子电路的插头、插座、保险丝、开关和断路器。
用于接收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的无源天线。
受海关联盟TR CU 020/2011“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技术法规管制的产品清单
1、低频传导电磁干扰:
稳态电源电压偏差;
电源正弦电压失真;
三相供电系统电压不平衡;
电源电压波动;
电源电压骤降、中断和浪涌;
供电系统中的频率偏差;
在供电系统中传输的电压信号;
交流供电网络中的直流分量;
感应低频电压。
2.低频辐射电磁干扰:
磁场;
电场。
3、高频传导电磁干扰,包括工业无线电干扰:
连续波动的电压或电流;
代表瞬态(非周期性和振荡)的电压或电流。
4、高频辐射电磁干扰,包括工业无线电干扰:
电场;
电磁场,包括由连续振荡和瞬态过程引起的电磁场。
5.静电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