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日起,欧盟颁布的机械指令89/392/EEC开始实施,所有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机械,都要求按欧盟有关技术法规的规定,进行机械CE认证加施象征安全的CE标志,以证明该机械附和有关指令。2006年6月,欧盟颁布了新机械指令(MachineryDirective)2006/42/EC,新指令将于2009年12月30日起强制实施,取代旧指令98/37/EC。新指令在产品范围、与其他指令的界限划分、市场监督、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出口到欧盟的机械产品,必须按照新指令2006/42/EC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并黏贴CE标识。
机械指令核心要求:机械的结构必须保证其适当功能,在制造商预定条件下,只要是按照规定操作的机械,那么他们在运转、调试和维修时,都不能对人造成伤害。为此必须采取措施以排除机械在预期寿命内(包括装配和卸载时)的一切事故风险,包括在可预料的异常情况下所造成的事故风险。
依指令规定(Article1.2),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的组合体。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处理运搬或包装目的,而透过适当的致动器、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都称之为机械。
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的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的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