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 产品种类
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
小麦粉、全麦粉等。
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
用小麦
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
片、胚粉) 、营养强化小麦粉等。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
日期的,其Zui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卫生部公告〔2011〕 第 4 号 卫生部等 7 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
化钙的公告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 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无包装食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
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
分装取样,从同一批次的 2 个或以上的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
品量不少于 3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
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
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
于 3k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
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
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
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
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