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将噪声污染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四类,针对这四类噪声污染问题,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噪声污染统一监督管理,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污染具体分工管理;机动车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机关具体分工负责(部分是**的职责),只有机关才有权对造成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
噪音检测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12348-2008)
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定方法(GB12525-1990)
检测方法:
环境噪声检测测量仪器精度为 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1、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2、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3、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约1.5 m 处,距地面1.2 m~1.5 m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