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1、《医疗机构管理条列实施细则》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决定校验期的不同。、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应保持一致。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新证的有效期起止日期为变更登记日期,截止日期仍与副本规定的一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设置审批权限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3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15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的其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1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6、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或未获批准延续,原许可无效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只有5年与15年两种。由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归属的不同,决定了医疗机构,校验期分为3年和1年两种,据此决定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只有5年和15年两种,并无其它情形规定,所以现在有的地方为了所谓的“加强监管”,以为只要在5年或15年以下即为合法,制定的诸如3年、1年等有效期限,均为违法之举,必须依法予以纠正,以维护卫生法规之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