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oHS指令 2002/95/EC(实施日期:2006年7 月1 日)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投放于市场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RoHS中对六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
镉(Cd):≤100ppm
铅(Pb):≤1000ppm
汞(Hg):≤1000ppm
六价铬(Cr6+):≤1000ppm
多溴联苯(PBBs):≤1000ppm
多溴联笨醚(PBDEs):≤1000ppm
欧盟RoHS2.0指令 2011/65/EU(实施日期:2013年1月2日)
2013年1月3日起,RoHS原指令2002/95/EC将会被废除,欧盟各国必须于2013年1月2日前将新指令2011/65/EU (RoHS 2.0) 更新到当地法律。根据新指令的规定,从旧指令废除之日起,CE标志所有管辖下产品都必须同时满足低电压(LVD)、电磁兼容(EMC)、能源相关产品(ErP)和RoHS2.0的指令要求,才能进入欧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