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后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6-200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9278-2008 涂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温湿度
GB/T 1721-2008 清漆、清油及稀释剂外观和透明度测定法
GB/T 1722-1992 清漆、清油及稀释剂颜色测定法
GB/T 6750-2007 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 比重瓶法
GB(T)6283-2008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T 9750-1998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HG/T 2458-1993 涂料产品检验、运输和贮存通则
4试验方法
4.1取样
按GB/T3186-2006规定进行采样,样品分为两份,一份密封储存备查,另一份做检验用样品。
4.2试验条件
按GB/T 9278-2008 规定进行。
4.3原漆外观
按GB/T 1721-2008规定中“外观的测定”进行。
4.4颜色
按GB/T 1722-1992甲法规定进行。
4.5密度
按照GB/T 6750-2007 规定进行。
4.6含水量
按照GB/T 6283-2008 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或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或例行检验)。
5.2出厂检验
产品需经公司品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 原漆外观、比重。
5.3型式检验
本标准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型式检验:
a)原辅材料或工艺有较大变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长期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
c)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d)正常生产每一年进行一次。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
5.4 组批与抽样
产品以每釜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检验。
5.5判定规则
接受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样品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T3186-2006《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受部门有权退货。
5.6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即时通知有关部门。
5.7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可委托双方同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产品经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应从原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进行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