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否可以按10年摊销税前扣除?

2024-11-29 08:30 112.10.243.28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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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土地使用权的权益。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通常是根据国家法律、土地法规或合同约定来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依据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其使用权年限也是不一样的。如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在企业所得税上,土地是否可以按照10年摊销税前扣除?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根据原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受让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受益年限摊销税前扣除。


现行政策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受让的土地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受让的土地如果受益期限短于10年,可以按照受益年限摊销税前扣除;受益期限长于10年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即“可以”按10年摊销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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