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由于合同违约的原因,常常会向外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入账呢?实务中需要分为几种情况分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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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约定一个月内付款,结果乙公司延误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了违约金(或称延期付款滞纳金)20万元。
增值税问题这个案例中关键是判断20万元的性质是否是增值税价外费用。在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中对价外费用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zongju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zhengfu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文件中对价外费用的描述十分笼统,我们可以给出实务中价外费用的两个判断标准:
1、价外费用一定是依附于合同主价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2、价外费用的支付方向应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一致,也就是购货方支付给销货方,或者接受服务方支付给提供服务方。
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应被界定为价外费用,按照增值税的规定,除了委托代收款项之外,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标准衡量,案例中的违约金属于典型的价外费用,甲方收到款项必须按照16%缴纳增值税,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乙方取得的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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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和所得税问题案例中甲方收取违约金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乙方支付违约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同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02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约定一个月内供货,结果甲公司延误供货,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违约金(或称延期交货滞纳金)20万元。
同案例1相比,违约金支付方向发生了变化,是由供货方向购货方支付,这显然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由于是一个固定的违约金,而不是一个货款比例,也不能将其认定为销售折让。对于这类违约金,不影响双方的供货总价款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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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乙公司收到违约金(或冲抵货款),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凭借合同和乙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乙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03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约定一个月内供货,结果由于乙公司原因放弃caigou行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解约违约金20万元。
本案例中协议解除,交易行为未发生,总价款自然无从谈起,也不属于价外费用。这种违约金可以称之为解约违约金。
甲方收到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
甲方收到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乙方支付违约金凭借甲方开具收款收据入账,计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违约金的增值税判断关键在于区分是否价外费用,如果是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支付的企业自然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入账;如果不是价外费用,支付的企业只需要取得收款收据入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