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检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允许排水量。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表1 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污水:指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污水排放标准分为“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对于水质检测污染物的检测来说,检测的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浓度不同,其检测方法基本相同。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进行计量认证及其检测服务。不同地方和不同行业请参照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活污水水质检测项目如下
环境水质检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景观水、中水、废水的检测。
生活污水监测其主要污染物监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不同地方和不同行业请参照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